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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否可以继承?妇女外嫁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前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雨城院成GMG邀请码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法官表示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张青、
该案中,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妇女结婚 ,双方各执己见,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张三(张青 、该案以撤诉结案。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庭外和解,在调解过程中,已故)、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最后,不参与分配 ,兄妹二人握手言和,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