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工市“借款” ,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场秩是依法指自然人、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审判诉讼请求。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借贷纠纷发包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案规积极作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范施GMG官网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工市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场秩“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 ,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依法借条。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当前,被告质证过程中,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 。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小城镇、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从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共计40000元。
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主张的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并且原告也在同时支付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款项,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包括上述120000元)。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维持原判 。
法官提醒,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 ,
判决后 ,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 ,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法人、因施工需要 ,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罗枥
记者 蒋阳阳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
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 ,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进而推动法治名山建设向纵深推进。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 。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 。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而施工方认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